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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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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 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和附属物管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地产[1993]第339号

  【发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1993-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因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和附属物管理问题的复函

(京房地产[1993]第339号)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你公司以燕化(93)基字第207号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通燕化临建拆除办法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局办理。现就请示中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关于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的规定,你公司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临建、暂设工程均须依法向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凡不属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施工暂设、临时房屋的,应按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议你公司今后在拆迁工作中与区房地局密切合作,加强联系,共同将拆迁工作做好。

  特此函告。

                        199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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