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债[1997]273号

  【发布日期】1997-03-27

  【生效日期】1997-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

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京财债〔1997〕273号)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15号文件《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1995年7月1日到期应兑未兑的,在兑付期内仍集中到宣武区财政证券事务所(地址:宣武区长椿街25号)办理,其它各国债经办网点仍然不办理此种国债的兑付工作。

 二、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变造为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变造券,各区县已收缴、封存的,继续按原规定封存。对新发现的变造券仍按原规定处理,待兑付期截止后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正常兑付期即1997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各区县应于4月10日、4月18日、4月30日报送兑付旬报表,5月至7月的每月30日报送兑付的月报表。从1997年8月1日起进入常年兑付期后,各区县仍按照财政部财国债字〔1992〕31号文件规定报送常年兑付月报表。

 四、各区县在正常兑付期内兑付的实物券,应在1997年9月10日前互点完毕并上缴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销毁。

 五、各区县对国债兑付资金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在办理大宗兑付业务时,要“先收券,后付款”,以实物券面为依据办理兑付。

 六、各区县兑付网点在兑付工作中要加强反假防假工作,如发现问题要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将假券特征以书面报告形式详细上报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f75784af3c5551b0bc165c6c28749c135ffb59c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