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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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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部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4]4号

  【发布日期】1994-01-07

  【生效日期】1994-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由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验证部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通知

(1994年1月7日京财工(1994)4号)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今年财务决算的审计试点工作,现对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为单位进行企业财务会计的全面审计。试点企业为集团公司的,其审计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二级委托法人企业。审计进点比较晚的,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单位经营内容复杂、单位分散的,可以对构成公司经营主体的、业务和经营成果占比重较大的部分进行重点审计,对其它部分企业,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在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会计审计基础上,主要对以下内容做出审计结论和提出审计意见。具体是:资本金是否完整,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否真实,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利润分配情况是否正确,企业的负债状况和投资情况等。

 三、注册会计师应对检查验证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包括运用核对、查询、复核、观察、盘点、函证、分析、报告等方法,其中对应收帐款等科目应实施函证,但因为特殊原因,在较短的时间内回函数量少,可以采用其他审计方法进行,对企业没有申报并批准做为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可以暂确认为应收款项。

 四、审查企业结算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或规定、制度等根据不足,又具有合理性的财务、会计事务,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或补办批准的确认等手续,并在决算报告中提出建议。

 五、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应随试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一月初报出。有具体特殊情况的企业,查帐报告按时报出有困难的,可以经市财政局核准适当延长报送时间。

 六、请各试点企业积极配合、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查帐费用。

  其他事项仍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93)2042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部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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