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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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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2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8-31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2年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1992年8月3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2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1985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每年组织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于平衡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发展,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1992年的大检查,是为国民经济上新台阶保驾护航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在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经济领域中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是个长期任务,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措施,抓出实效。

二、各基层单位都要从国务院和市政府通知见报之日起,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所属单位自查、复查和抽查,提高自查的质量。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个体协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大检查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帮助基层单位搞好自查。为了鼓励基层单位认真自查,尽量把违纪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自查期限截止到1992年年底。

  各单位自查查出的违纪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入库、调帐处理并在年终决算中予以反映。每月自查情况都要如实填报自查报告表,不准弄虚作假。对于自查不认真,弄虚作假的基层单位,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从严处理。

三、全市重点检查,原则上从1993年1月开始,3月底结束。

  重点检查是促进深入自查和检验自查效果的必要阶段。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干部参加,同时尽可能多地吸收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加,以保证重点检查质量。凡属国务院和市、区、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都要严格按照综合检查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不得不查或漏查。

四、检查要十分注意掌握政策。为了严肃法纪,必须依法检查,但在处理问题时,要本着有利于支持改革开放的原则,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该严的要严,该宽的要宽。对违纪事实清楚,定性依据充分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处理;对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政策界限不清,一时看不准或有重大争议的,要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为了促进企业改革,对那些已经“上船”的企业,要严格按协议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检查,坚决保护国家、单位、职工个人三方应享的权益。凡是重点检查已经定案的违纪款项,无特殊原因,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库。无故不上缴或拒缴的,除由银行协助扣款外,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要加强检查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检查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检查技能。市、区、县大检查办公室都要抽出一定的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人员要秉公检查,廉洁奉公,遵守检查纪律。对在大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要大力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

六、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为他们参与、监督、帮助、指导大检查提供工作方便,并主动汇报,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七、要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针对查出的违纪问题,定出整改建制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财税、物价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总结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好经验,以巩固大检查成果。

  大检查结束后,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应于1993年2月底前,各区、县应于1993年3月底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大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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