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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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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给归国华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侨办[1995]011号

  【发布日期】1995-04-27

  【生效日期】199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给归国华侨

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京侨办(1995)011号、

京财行(1995)8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情况,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发给归国华侨(以下简称归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待国家有统一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归侨,凡在1995年4月30日前回国定居的,其退休时,男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女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月由所在单位发给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退休时工资〔1985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为本人标准工资;1985年7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为本人职务工资;1993年10月1日以后,从机关退休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从事业单位退休的,为本人职务(岗位)工资与津贴之和〕的5%计算。所需经费,归侨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行政事业费中支出。

  按上述办法办理后,其退休时退休费〔包括按京人工(1987)11号、京人退(1993)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困难补助〕与本通知规定的临时生活补贴,两项合计金额超出原工资的,超出部分不再发给。

 二、归侨退休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按原工资100%领取退休费的,临时生活补贴不再发给。

 三、凡符合领取归侨退休临时生活补贴规定的归侨,一律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归侨身份审核表(见附件),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归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所在单位按本文规定发给临时生活补贴。

 四、在本市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属于上述范围内归侨退休后,临时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企业承担,在劳动保险费项下支出。

 五、本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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