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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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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程序(试行)的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8]第230号

  【发布日期】1998-10-16

  【生效日期】1998-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本市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程序

(试行)的函

(1998年10月16日京价(收)字〔1998〕第230号

京综〔1998〕1330号)市教委:

  你委“关于确定北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费标准审核程序的函”收悉。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现将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向北京市教委申报并批准取得《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方可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手续。

 二、物价部门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参考教师酬金、教室租金、办公费、业务费、设备购置、修缮费等成本支出,核算审批收费标准。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物价局须将审批结果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办学机构须持北京市教委核发的《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以及独立法人证书、申请收费报告和教学经费支出、成本核算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区县物价局审核批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四、学历教育的中外办学机构须持上述文件资料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港、澳台来京合作办学,参照本收费办法执行。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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