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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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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申报高、中级职称外语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人发〔2003〕71号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2003-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关于申报高、中级职称外语标准的通知

(京人发〔2003〕7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职称外语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就2003年度申报高、中级职称人员外语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含北京市古代汉语、医古文)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中有关规定,持合格证书申报高、中级职称。

  二、对于197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0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含北京市古汉语和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5分,可凭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签发的成绩通知单申报高、中级职称。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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