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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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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会[1996]1275号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1996-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财会(1996)1275号1996年9月4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培训单位:

  会计电算化,近年来已在会计单位得到更多地重视,在我市已初步进入高潮阶段。为促进会计电算化健康发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组织、建立与实施过程,亟须进一步规范化。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6)17号《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现就会计电算化工作中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会计单位应选择已通过评审的商业性会计软件,自行开发的会计软件也应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具体事宜仍应遵照市财政局京财会(1990)661号《北京市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会计单位试用会计软件过程中,应认真建立并执行完善的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当准备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时,有关审批事宜,仍应遵照市财政局京财会(1990)661号《北京市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办法》,京财会(1991)1618号《北京市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考核工作程序》和《北京市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考核标准》的通知规定进行。

 三、会计单位应积极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促进会计电算化工作向纵深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会计工作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各级领导应为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各单位财会负责人更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各项管理知识培训,努力提高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业务水平。力争到2000年,使我市在城市工作的会计人员有90%以上参加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30%以上参加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在农村工作的会计人员有60%以上参加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10%以上参加会计电算化中级培训;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全市会计单位达到40%以上。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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