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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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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政府文教办关于为全市成人教育院 和中等学 教职工建设住房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4]77号

  【发布日期】1994-10-31

  【生效日期】1994-10-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政府文教办

关于为全市成人教育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

职工建设住房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77号1994年10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计委、市政府文教办《关于4年内为全市成人教育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建设5万平方米住房实施意见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关于为全市成人教育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教职工建设住房实施意见的报告

市政府:

  市委、市政府决定,在1993年至1997年5年内为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城镇地区建设80万平方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同时为市、区县直属成人教育院校和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建设5万平方米住房,其中成人教育院校3.3万平方米,市属中专学校1.7万平方米。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把这项关系到全市从事成人教育、中专教育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实事办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委、市政府为市、区县直属成人教育院校和市属中专学校设立基建专项,集中建设教职工住宅,体现了对成人教育、中专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的关怀,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密切配合,抓紧抓好。

 二、解决市、区县直属成人教育院校和市属中专学校教职工住房的主要责任在区县政府、各有关局和总公司。区县政府、各有关局和总公司要根据市政府分配的建设任务制定总规划,并逐年编制年度计划;要根据教职工住宅建设的计划,筹措一定比例的住宅建设专款,不得因市委、市政府设立基建专项而减少或取消对教职工住宅建设的正常投入;要定期检查教职工住宅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在住房分配中,要优先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住房问题。

 三、市、区县直属成人教育院校和市属中专学校教职工住房采取购买康居住宅和包干自建的办法解决。建设资金由市及区县财政、局和总公司、个人等多渠道筹集。市补助资金从对广告业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中支出。

  (一)购买康居住宅。1994年至1997年4年内,由市建委向城近郊区提供3.77万平方米住宅,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康居住宅标准售价。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680元,其余资金由各区县、各局和总公司筹集。

  (二)包干自建。包干自建部分(1.23万平方米),城近郊区由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680元,其余部分由各区县、各局和总公司集资解决;远郊区县由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可纳入中小学教职工住宅建设。

 四、市计委向各区县、有关局和总公司一次性下达5万平方米教职工住宅建设任务,由各区县、各局和总公司安排年度计划报市计委,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五、市、区县成人教育院校和市属中专学校教职工住宅要全部纳入房改并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五年内为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地区中小学教职工建设八十万平方米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3〕68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市成人教育局、市高教局是教职工住宅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职工住宅建设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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