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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5]1151号
【发布日期】1995-06-30
【生效日期】1995-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
住房资金会计核算具体规定的通知
(京财预(1995)1151号1995年6月30日)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文《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实行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照本通知中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帐务处理。
二、单位按上一年度预算外收入的2%―5%比例提取划转的资金在资金来源类“住房基金收入”的二级科目“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三、单位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在资金运用类“住房基金支出”的二级科目“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附件: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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