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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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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

  【发布日期】1994-08-01

  【生效日期】1994-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委托管理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屋委托方、受托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该标准为指导性价格,业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

                 说明

 一、北京市房屋委托管理收费标准是依据本市房屋及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房屋修缮定额,以房屋及设备的基本完好状态为标准综合测算制定的。本标准分为“房屋经营管理”、“小修服务费”、“房屋中修费”、“房屋大修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房屋及设备综合检验费”、“房屋测绘费”、“房租核定费”、“空房看管费”九部分。

 二、本标准为指导价格,即在签定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时,其实际费用由双方参照本标准商定。单位内部核算房屋及设备管修经费,可参照本标准。

 三、受托方参照本标准收取委托管理费的,其应承担的“主要业务”、“修缮范围”及应达到的“服务标准”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四、受托方收取房屋租金的,所收租金应冲抵委托管理费。中修、大修及折旧项目可采取基金形式按年计收,在委托管理期间累计使用,并按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

 五、本标准将根据“房租标准”、“修、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等的变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调整。

 六、本标准执行中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房屋经营管理费:

┌─────┬────────┬───────────────────┐

│     │万平方米定员标准│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托管房屋 ├────────┼────┬───────┬──────┤

│规模   │  管理人员  │丙级住宅│乙级住宅、行政│甲级住宅、 │

│     │(人/万平方米)│    │事业单位用房 │工商企业用房│

├─────┼────────┼────┼───────┼──────┤

│5万平方米│  0.92    │ 0.81 │  1.22   │  1.82  │

│以上   │        │    │       │      │

├─────┼────────┼────┼───────┼──────┤

│5万平方米│  1.10    │ 0.97 │  1.46   │  1.94  │

│以下   │        │    │       │      │

├─────┼────────┼────┼───────┼──────┤

│1万平方米│  1.28    │ 1.13 │  1.70   │  2.26  │

│以下   │        │    │       │      │

└─────┴────────┴────┴───────┴──────┘

  注:甲级住宅是花园公寓、别墅、渡假村、高级住宅;乙级住宅是指设备、设施比较完善的住宅,即有热水和正规浴盆以上标准的设备的住宅;丙级住宅是指一般住宅(下同)。

  受托方主要业务:

  1、组织接管房屋及设备;

  2、计算房屋租金;

  3、建立房屋管理账册、档案;

  4、办理房屋进住手续,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5、催缴租金;

  6、办理更名、换房等手段;

  7、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房屋修缮计划;

  8、负责组织住宅(甲、乙类)的安全保卫和共用部分的卫生保洁;

  9、处理违约;

  10、办理房屋撤管手续。

  (二)小修服务费:

  小修范围:

  1、疏通下水;

  2、修补地面;

  3、找补抹灰;

┌─────┬────────┬───────────────────┐

│     │万平方米定员标准│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托管房屋 ├────────┼────┬───────┬──────┤

│规模   │  小修人员  │丙级住宅│乙级住宅、行政│甲级住宅、 │

│     │(人/万平方米)│    │事业单位用房 │工商企业用房│

├─────┼────────┼────┼───────┼──────┤

│5万平方米│  1.21    │ 1.44 │  2.16   │  2.88  │

│以上   │        │    │       │      │

├─────┼────────┼────┼───────┼──────┤

│5万平方米│  1.45    │ 1.73 │  2.60   │  3.46  │

│以下   │        │    │       │      │

├─────┼────────┼────┼───────┼──────┤

│1万平方米│  1.70    │ 2.02 │  3.03   │  4.04  │

│以下   │        │    │       │      │

└─────┴────────┴────┴───────┴──────┘

 4、顶棚维修;

  5、检修门窗;

  6、更换糟朽窗纱;

  7、修自来水跑漏水;

  8、修卫生设备;

  9、修房屋电器零配件、更换局部老化电线;

  10、检修垃圾道、烟囱;

  11、汛前清扫屋面、零星补漏。

  (三)房屋中修费:

  中修范围:

  1、房屋安全检查,雨季巡回检查、复查;

  2、局部结构维修加固;

  3、外墙板逢及屋面维修补漏;

  4、房屋装修,设备一般损坏的单项维修;

  5、水电管线局部老化更新;

  6、定期对门、窗、雨落管及上、下水管道刷保护性油漆。

  中修也可以根据甲、乙方共同确定的中修项目,实行定额预算成本承包。

──┐

│     │万平方米定员标准│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托管房屋 ├────────┼────┬───────┬──────┤

│规模   │  中修人员  │丙级住宅│乙级住宅、行政│甲级住宅、 │

│     │(人/万平方米)│    │事业单位用房 │工商企业用房│

├─────┼────────┼────┼───────┼──────┤

│5万平方米│  1.61    │ 2.70 │  4.05   │  5.40  │

│以上   │        │    │       │      │

├─────┼────────┼────┼───────┼──────┤

│5万平方米│  1.93    │ 3.24 │  4.86   │  6.48  │

│以下   │        │    │       │      │

├─────┼────────┼────┼───────┼──────┤

│1万平方米│  2.25    │ 3.78 │  5.67   │  7.56  │

│以下   │        │    │       │      │

└─────┴────────┴────┴───────┴──────┘

  (四)房屋大修费:

  一般大修范围:

┌─────┬────────┬───────────────────┐

│     │万平方米定员标准│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托管房屋 ├────────┼────┬───────┬──────┤

│规模   │  大修人员  │丙级住宅│乙级住宅、行政│甲级住宅、 │

│     │(人/万平方米)│    │事业单位用房 │工商企业用房│

├─────┼────────┼────┼───────┼──────┤

│大修基金 │  1.62    │ 5.04 │  7.56   │  10.08  │

├─┬───┼────────┼────┼───────┼──────┤

│ │一般大│  0.81    │ 2.52 │  3.78   │  5.04  │

│其│修  │        │    │       │      │

│中├───┼────────┼────┼───────┼──────┤

│ │更新改│  0.81    │ 2.52 │  3.78   │  5.04  │

│ │造  │        │    │       │      │

└─┴───┴────────┴────┴───────┴──────┘

  1、屋面大修和外墙板缝的大面积维修;

  2、电线及上、下水管线老化更新,电表增容等一般性大修项目;

  3、抗震加固;

  4、综合维修;

  房屋大修也可根据甲乙方共同确定的大修项目,实行定额预算成本承包。

  (五)、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

┌──────────────────────────────────┐

│     维修费   元/年平方米(建设)             │

├─────────────────────┬────────────┤

│      花园别墅           │    4.10      │

├─────────────────────┼────────────┤

│     设施基本完好小区        │    2.05      │

├─────────────────────┼────────────┤

│       一般小区          │    1.03      │

└─────────────────────┴────────────┘

  维修范围:区内市政、道路、绿化、美化、上下水管网、化粪池、变电室等的

维修。

  注:1、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按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由产权

单位按年交纳。

  2、花园别墅的共用设施更新费由甲乙双方约定。

  3、小区管理费另定。

  (六)、房屋及设备综合检查费:

┌──────────────────────────────────┐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

├───────┬─────────────────┬────────┤

│       │    新房(竣工五年内)    │        │

├───────┼────────┬────────┤   旧房   │

│       │   空房   │   住人   │        │

├───────┼────────┼────────┼────────┤

│  有电梯  │   0.45   │   0.60   │   0.75   │

├───────┼────────┼────────┼────────┤

│  无电梯  │   0.35   │   0.50   │   0.65   │

└───────┴────────┴────────┴────────┘

  注:托管房屋及设备应达到完好标准。接管时应对土建、水电、电梯、消防、高压水泵、共用电视天线及室内供暖设备的功能、安全性进行综合检验,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提出应修工程项目和预算。

  (七)、房屋测绘费: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为0.15元。

  由专业测绘部门测量绘制1/200分户(套)管理平面图,包括管理平面图及面积对照表各两张。

  (八)、房租核定费:

  单项委托代计房租的费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为0.20元或每户10元。

  工作范围:

  1、入户核对基本情况;

  2、按户计算房屋租金;

  3、建立“分户房屋收租记录”;

  凡收取“房屋经营管理费”的,不再收此项费用。

  (九)、空房看管费;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收取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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