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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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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9-16

  【生效日期】1994-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决定,1994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搞好本市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今年开展大检查的必要性。

  本市已连续9年进行大检查,取得了显著成绩,查出各类违纪金额已累计入库35.5亿元。大检查对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惩治腐败,强化税收征管和物价监督,抑制通货膨胀,平衡财政预算,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当前,经济领域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还依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择手段地偷税骗税,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这些违法违纪问题如不严肃查处,坚决纠正,不仅财税体制改革严重受阻,甚至危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今年继续开展大检查非常必要。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大检查的意义,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检查。今年本市大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各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要充实人员,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要将大检查摆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人负责。特别是在自查工作中,要组织得力干部深入基层,宣传辅导,提高基层单位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自查面达到100%,严防走过场。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复查、抽查。在重点检查工作中,市、区县大检查办公室要统一协调,发挥各监督检查部门的作用,尽可能多地吸收社会监督力量参加。参加大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已,秉公执法,自觉遵守检查纪律。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政策界限开展大检查。本市还要着重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对粮食、蔬菜、肉蛋等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对教育、医疗、邮电等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的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整改工作。要通过这次大检查,认真研究财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措施并反馈有关部门,使治标与治本紧密结合起来。

 五、大检查时间安排。基层单位自查从国务院《通知》见报之日起,重点检查从11月1日开始。大检查按国务院规定时间结束后,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在12月底前,各区、县在1995年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市大检查办公室。

           

                         19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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