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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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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37号

  【发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2000-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文化局(简称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是负责本市文化艺术事业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管理本市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原由文化部承担的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审批外埠艺术表演团体赴京演出和市属艺术表演团体赴外埠演出事项改为备案;取消对16毫米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的备案。

  2.不再直接管理直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下放的职能。

  1.将审批个体演员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街道、商场、餐饮店演出活动以及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2.将核准开办大型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电子游艺场所单项项目、设立中国字画经营单位、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本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二)管理本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本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管理本市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负责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以及其他有关文化市场的管理;管理本市音像制品放映活动;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四)指导、协调区、县文化工作;管理本市社会文化事业,拟订本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群众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五)贯彻文化经济政策,拟订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参与规划、指导本市文化设施建设。

  (六)制订本市文化艺术人才培训规划,培育本市文化艺术人才市场;组织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工作。

  (七)管理本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管理本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接待联络、安全保卫、房改、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社团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制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本市文化艺术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艺术处

  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负责社会所办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负责协调艺术类社团的有关工作。

  (四)社会文化处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公共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五)文化市场处

  管理文化市场(包括文艺演出、电影、美术品、文化娱乐等市场),研究拟订文化市场的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和活动;管理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演出活动和文化下乡工作。

  (六)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管理本市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负责本系统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开发、立项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外经项目的审核立项;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七)文化产业处

  研究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文化艺术科研工作。

  (八)文化设施建设处

  执行国家文化设施标准;编制本市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规划、指导本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年度综合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和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管理;负责文化事业统计工作;监督直属文化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会计事务和物资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审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本市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育本市艺术人才市场,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制度改革;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宣传处

  负责本系统和部分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和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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