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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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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94修正)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7号

  【发布日期】1994-01-17

  【生效日期】198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8年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7号文件

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实现划定隔离带的目的,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凡本市平原农业区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以下简称现有村镇,不包括建制镇)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方案,并按本规定管理。

 二、现有村镇内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工作或生产用房,须在其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得侵占城市规划干道(即规划干道红线,下同),原用地范围内不能安排建设的,须在隔离带以外建设。

 三、现有村镇新建商业、服务业用房和农村住宅,应在隔离带以外安排建设,确因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必须在隔离带内建设的,一律不得侵占城市规划干道。

 四、现有村镇房屋翻建,不能超出原用地范围。原有房屋占压城市规划干道的,翻建时应退出占压的城市规划干道。退出城市规划干道确有困难的,可暂予适当照顾,但翻建房屋与现有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至15米。

 五、远郊区城市干道未定线的,暂按现在道路路面中心向两侧垂直平分确定城市规划干道范围,主干道按60米宽度平分,次干道按50米宽度平分。

 六、城市干道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建设,均须按有关规定,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通过山区的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管理。

 八、凡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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