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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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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有关房产税等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301号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2003-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有关房产税等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3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日,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发展,减少非典型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现就以上文件中有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执行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免税房产的范围,应按如下原则掌握:

  (一)对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中,兼有客房和写字楼、公寓的,只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客房部分的房产免税;对写字楼、公寓应予征税。

  (二)对于纳税人兼有写字楼、公寓、商场和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含度假村)的,只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免税,对写字楼、公寓、商场应予征税。

  (三)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以上应免税房产与应征税房产的房产原值和占地面积。对于免税房产与征税房产连为一体,其房产原值和占地面积划分不清的,应全部征税。

  二、出租率为实际出租房屋间数占可出租房屋间数的比率。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出租率,享受免税政策。

  三、符合以上规定应予免税的纳税人,应在2003年10月份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内,携带能够证明其应免税房产的出租率和原值、占地面积的证明材料及政府征用文件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退税或缴纳税款手续。

  4月份征期缴纳的上半年税款,按规定应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缴纳下半年税款时扣除应免征的税款。

  4月份征期已缴纳全年税款,按规定应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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