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重庆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重庆市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2005-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区、县(自治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有民族乡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可设置民族学校和民族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cq/laws/0128c216560023822570f6b02d0e6923166c06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