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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7]33号
【发布日期】1997-09-11
【生效日期】1997-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府发〔1997〕33号)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1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1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房屋纠纷仲裁费、重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审查费、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私营企业管理费、户外广告管理费、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费、计划生育宣传品工本费、技工交流收费、农村劳动力调配费、国家名酒准运证工本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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