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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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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办发[1995]48号

  【发布日期】1995-05-08

  【生效日期】1995-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办发〔1995〕48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已于1995年1月5日由四川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发布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就进口酒类的管理等有关总是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口酒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进口酒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进口酒经营许可证”。从事进口酒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中央、省、市属企业以及三资企业零售者的“进口酒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市县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核发,报市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备案。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对“进口酒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必须按规定条件从严控制。

 二、进口酒经营必须严格实行先证后照制度。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关于酒类生产、经营证照申办程序的规定,进口酒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进口酒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

 三、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执行统一规定的标准。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进口洒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1995〕18号)规定,“进口酒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批发每证40元,零售每证20元。为便于加强管理,对我市原实施的“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可参照省定“进口酒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掌握。

 四、加强领导,维护酒类产销正常秩序。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是保证酒类产品质量,促进酒类生产、流通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保护佥经营,打击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四川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进口酒经营许可证”的申办、核发工作,由市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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