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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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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 办法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发布日期】1998-06-22

  【生效日期】1998-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国家以务员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处长(主任)、区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局长(主任)、乡镇国家行政机关乡镇长(以上均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副局(厅)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区市县副区市县长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市、区收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制定。考核标准应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衡量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模范遒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区收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由区市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十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报人事部门认定,并颁发《优秀证书》。未经认定的,其确定结果无效。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完成一件重要工作本人记载一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一次。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

  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实行定期考核,应每个季度或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于次年3月底前结束。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执行程度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并填写《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部门分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证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部门分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其中,对复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仍不服的,可向本级政府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申诉,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在收到申诉后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7―9人组成,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为委员。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地区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五)审核优秀等次比例,发放优秀证书;

  (六)受理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本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人事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3―5人组成。

  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至少为考核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组长由本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考核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批优秀等次比例;

  (四)颁发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优秀证书;

  (五)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请。

  考核小组的具体工作由本部门人事处、科、股承办。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可获得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原则上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标准,发给1个月的奖金;

  (四)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对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鉴定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本部门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工作总结报人事部门备案。

  人事部门备案审查后,对合格的,发给确认通知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对不合格的,应令其重新完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考核规程和考核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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