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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142号
【发布日期】2000-07-29
【生效日期】2000-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有序的发展,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
二、删除第十条第五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的“主城”均修改为“城市规划区”。
四、在第三十条第(四)项中,删除“规费”二字,即将“……完善有关规费手续后”修改为“……完善有关手续后”。
五、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分别修改为:
(一)在《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二千五百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机场规划发展控制区,机场净空及通信台站和城市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六、删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第八十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条文中所有的“区、县(市)”均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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