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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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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 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51号

  【发布日期】1994-03-22

  【生效日期】199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

(重府发〔1994〕51号1994年3月22日)  为了保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减轻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给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使人口机械增长速度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就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事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范围。凡从市外或市属县(市)及万盛区、双桥区调(迁)入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口均纳入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范围。包括:

  (一)招收和调入的国家干部、工人(含农场职工、军队无军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迁入的职工居民家属(含配偶、父母、子女、亲友、抱养小孩和弃婴);

  (三)大中专院校和技工校招收和入校新生;

  (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

  (五)迁入的科技、普教、劳改劳教场所的干部、家属及煤矿井下工人家属;

  (六)城镇职工退休后按政策照顾招收的农村子女;

  (七)异地安置的军队(含无军籍人员)离退休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八)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及志原兵;

  (九)随军家属;

  (十)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

  (十一)驻渝办事机构人员;

  (十二)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迁入人员;

  (十三)落实政策回市区人员;

  (十四)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

  (十五)归国定居华侨。

 二、人口机械增长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发展计划。全市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委下达并组织实施。市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会同公安、人事、劳动、粮食生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计划和分区、分部门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区和有关部门执行。调(迁)人员的审批程序仍按原渠道办理。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和市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进行审批,不得突破。

 三、实行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制度。《重庆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由市计委统一印制,公安、粮食部门凭指标卡办理户口、粮食关系,无指标卡的不予办理。

 四、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目的是控制人口机械增长总量,提高迁入人口素质,调整人口的结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审批部门应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的工人。对中专以下(不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一般干部,普通工种工人和中级以处(不含中级)技工原则上不予批准进入市区(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接收和需要照顾的人员除外)。

 五、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由市区外调(迁)入市区的下列人员,应缴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

  (一)调入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和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子女。

  (三)调入市区农场的职工和随调配偶及随调(迁)家属。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区范围外招收需转户粮关系的干部、工人。

  (五)配偶或家庭不在渝的外地来渝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

  (六)分配计划下达后,接收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七)国家分配计划下达后,增加接收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八)接收录、聘用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学校自费毕业生和委托培养毕业生及定向生。

  (九)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

  (十)迁入市区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人员(退“农迁农”)。

  (十一)科技干部家属、劳动劳教场所干部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迁入的“农转非”人员。

  (十二)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人员。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凡符合下列条件调(迁)入市区的人员,免收城市机械增长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分居达十年以上)职工及其随迁的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提子女,落实政策、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照顾招收的子女调(迁)入市区的人员。

  (二)经批准来市安置、家庭基础(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市的离、退休人员(含部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以及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市区离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身边确实没有子女,按规定允许一个子女来身边照顾的;在外地无人照顾来市投靠直系亲属的老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市区参军回市区的复退军人;回市区原籍安置的转业志愿兵;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支边内调、离退休、退学、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五)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分配的普通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的新生和毕业生;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六)经批准调进市任现职副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按国家规定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其符合政策随调(迁)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在市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转)入市区的配偶和会合计划生育未成年子女。

  (七)海外华侨、港澳台胞在市区投资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

  (八)有特殊情况经批准需减免增容费的人员。

 七、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收费标准为市中区每人1.5万元,其余六个区每人1万元,随迁家属减半征收。

 八、城市人口机械产长的增容费,由市计委代收。收取的增容费全部存入“重庆市社会事业发展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不切块,不分成,重点用于我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等方面社会事业的建设。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所需正常经费按所收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计委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九、有关实施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和征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计委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为了加强对机械人口增长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市计委、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粮食局等单位建立人口机械增长联系会制度,协调有关政策,及时解决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本通知从1994年4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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