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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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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洗车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83号

  【发布日期】1994-04-19

  【生效日期】1994-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洗车场管理的通知

(重府发〔1994〕83号1994年4月19日)  我市自开展创卫工作以来,各地陆续在城市周围建起了一批洗车场。这些洗车场,有些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有些则是自发建立的。从总体来讲,洗车场的建立无疑对城市环境卫生起到了良好作用,应予充分肯定,但是,由于少数洗车场采取手段强行洗车,甚至个别的只收钱不洗车,在社会上、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坚决制止。现将加强洗车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坚持自愿洗车的原则,洗车场工作人员不行采取手段强行洗车,或者只收钱不洗车。

 二、由市城建部门牵头,交通、公安部门参加,对全市洗车场进行清理整顿;拆除在公路上设置的单行道隔离带、路碍等用于强制洗车的设施;由公安部门取缔用于强制洗国的各种警具;洗车场工作人员不得着执法服装指挥车辆进场洗车;规范洗车场的管理,落实整改措施。

 三、为保持城市环境和车容车貌卫生,促进脏车驾驶员自觉洗车,按照经营与执法分离的原则,由交通警察和环卫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城脏车的执法工作。

 四、对存在问题的洗车场,要求在1994年4月底完成整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洗车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洗车场的领导、管理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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