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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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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2005-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区、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对外经贸、发展改革、经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和房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

  三、删去第五条。

  四、删去第十六条“审批权限”和“以及地方收费”。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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