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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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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87号

  【发布日期】1995-10-12

  【生效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府发〔1995〕187号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1994年4月,市委、市政府以渝委发〔1994〕7号文件发布了《关于选择部分企业进行企业制度试点的意见》。一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进展不快。根据国家、省有关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一年来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试点企业肩负着先行一步,探索经验,突破难点的历史重任,所有试点企业应全面、准确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内涵,党、政、工主要领导必须亲自主持试点工作,发动全体职工参加试点,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四项特征和“三改一加强”的要求,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加大工作中要按照《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国经贸企〔1995〕242号)要求,积极认真制定好本企业试点实施方案。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心环节是实行政企分开。政企分开的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所有政府部门都必须加快职能转变的步伐,在帮助、指导企业试点和同时配套改革方面,认真解决企业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庆市企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成部门要围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按规定时间完成涉及试点的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险体系改革和承接企业分离社会公益性职能的试点,积极探索解决国有企业在走向市场竞争中面临的过度负债,富余人员多、办社会等历史问题,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二、因企制宜,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试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要以《公司法》为准绳,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可分别改组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二)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我市重点、骨干大型企业,可按母子公司关系改组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权经营,并成为授权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以实物、工业产权或出资等形式组建自己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还可以对其它企业参股,并依法行使向其子公司委派股权代表、选择管理者和取得投资收益三项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由市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派出监事会。监事会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的要求,对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监管条例》规定,向市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对不具备成立集团,又承担了较多社会公益性事业,而在短期内不能移交地方政府或社区管理的大中型企业,可以选择实行将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承担合理债权的债务的前提下,改组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成为改制后公司的主要投资主体,并享有相应的投资决策、选择管理者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原企业按《监管条例》规定,接受市政府授权机构的监督,并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待条件成熟,再在整个企业实行整体改制。

  (四)承担社会职能不多的一般中小型企业,原则上应改组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来已建成的股份公司,也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监管条例》和渝委发〔1994〕7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多渠道、多形式调整试点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一)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的企业实行按33%上交所得税后,财政列支返还55%的办法,作为对试点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注入;其它试点企业要视其技术改造、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重庆市财力承受能力,在面上企业实行所得税上缴后,财政列支返还15%的基础上,加大返还力度,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试点企业整体改组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按比例增资时,财政返还的所得税作为国有股增资;不能同比例增资时,可作为企业对财政的负债(基准利息或低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

  (二)对试点企业所得税后国有资产收益,1995年全部留在企业:1996年60%留在企业,另40%用于建立重庆市结构调整基金或留在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或企业对财政的负债,其财务处理与上述第一条相同。

  (三)鼓励和提倡债权转股权。试点企业应积极清理负债,主动与有长期业务往来、应付债务较多的企业协商,在改制时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主管局要积极帮助试点企业将系统内的负债转为股权;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应探索在本市试点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相互交叉持股的办法;大型企业跨行业、跨系统的债权转股权由市政府或市企指委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已决定企业对各投资公司由市机动财力贷款形成的负债转为各投资公司法人资本金,在企业转制时财政和各投资公司要主动配合,同试点企业一道积极落实。

  (四)鼓励试点企业走兼并扩张增资的道路,试点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以上的市属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经各专业银行市分行批准,在承担债务的基础上,实行豁免老贷款利息、本金停缓息政策,被兼并企业净资产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注入。

  (五)大力提倡职工以持股会形式参股,试点企业工会要发动和组织职工参加持股会,制订规范的持股会章程,并持企业工会证明和职代会决议,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六)渝委发〔1994〕7号文件明确的试点企业4条增资措施,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尽快予以落实。

 四、切实减轻试点企业的社会负担

  (一)试点企业按渝委发〔1994〕7号文件规定转到社会的富余人员,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人员保险待遇。劳动部门应按劳部发〔1995〕113号文件规定,积极对他们开发再就业服务。

  (二)加快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进程。劳动部门和社保组织要加快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进度,制订规划,落实措施,力争在1997年内实现试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社保组织管理。

  (三)加快试点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的步伐。所有试点企业今年内必须完成“内分”(内部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工作,内说分离的部分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计盈亏、企业定额递减补贴的办法。财政和企业要积极探索“内分”后企业的经营实绩。要积极开展企业外分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改革试点,今年在江北区和重庆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企业自办中小学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试点。1996年在各区选择1-2户试点企业进行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业办社会职能交地方政府和社区管理的试点。企业在自办普通中小学未移交前,应加大企业所交教育附加费返还给企业的比例。

 五、科学组织,认真实施

  (一)试点企业应按照“三改一加强”的要求,把改革、改组、改造与企业到2000年的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以制度创新,技术、产品创新,管理创新为基本要求,于今年10月底前各企业主管局组织审查、协调、论证后报市企指委办公室,市企指委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市政府或市企指委进行正式批复。应力争于年底完成多数市级重点、骨干试点企业方案的审批。各区、市、县试点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审查、协调、论证和审批、并抄报市企指委备案。中央在渝列为市试点的企业,由市企指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论证,提出审批建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及市级联络员单位分工联系制度。各市级部门应按分工派出联络员,分工定点联系市级试点企业,及时反映和帮助企业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工联系的单位应派人参加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的初审、协调、论证和审批工人工作。

  (三)经审批认可的试点方案,企业要认真按规范组织实施。每年度企业还应结合变化的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方案应送企业主管局和市企指委各成员单位备案;市政论各部门对各企业试点方案批复中涉及应由部门办理的事项应认真落实,每半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市企指委在整个试点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协调、落实试点的有关问题,经常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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