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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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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2001-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2001年6月1日)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车辆运行快速、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和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的决议》,按照“统一管理,综合执法”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乘车人,养护作业人员以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否则,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作业车辆不适用前款规定。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

 三、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事先应对车况和装载进行安全检查。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速、超载、右侧超车、穿越中央分隔带;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或者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三)载重车和大型车在长上坡路段不按规定行驶或时速低于50公里时变换车道;

  (四)大型车在同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路段不按规定靠右侧行车道行驶;

  (五)行经隧道的车辆不开启近光灯;

  (六)随意长时间停车、停车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

  (七)尾气排放黑烟的车辆上路行驶;

  (八)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九)无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的驾驶人员从事高速公路客运驾驶;

  (十)无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的车辆载客;

  (十一)非高速公路专用救援、排障车拖曳、牵引故障车或事故车;

  (十二)货厢内载人,客车内站立,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十三)无防雾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四、通行车辆遇有能见度降低的情况时,驾驶员应降低车速。开启近光灯,前、后位灯,雾天还应开启防雾灯,并同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通行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当迅速将车辆转移至应急停车带,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开启前、后位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

 六、通行车辆因故障、事故不能驶离行车道的,驾驶员应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迅速向后车示警,并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将故障车就近拖离现场。

 七、除发现犯罪嫌疑情况的、执行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检查。

  在高速公路上执行检查任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有效执法证件,值勤车辆应有明显警示标志,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八、通行车辆运载危险品或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品通过高速公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悬挂明显的反光警示标志,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员应当派员随车押运。

  载运危险物品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隧道和桥梁上停放。

 九、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按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驶入收费车道,停车缴费。

  国家规定免费通行的车辆,应主动停车,经查验后方可通行。

  对拒不按规定缴费,造成收费车道堵塞,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十、因自然灾害、施工以及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交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理设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在出入口张贴通告。

  车辆通过以上交通管制路段时,应遵守现场设置的标志指示,减速行驶。

 十一、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

 十二、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平交道口;

  (二)擅自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随地丢弃烟蒂、果皮、纸屑、瓶罐等废弃物或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等妨害车辆正常行驶的物品;

  (四)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标语;

  (五)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进行施工作业;

  (六)挖砂、取土、采石、开矿;

  (七)种植植物、倾倒垃圾、弃土、挖沟引水;

  (八)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

  (九)非施工、管理单位车辆行驶尚未交付使用的路段;

  (十)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其他行为。

 十三、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支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公务。

 十四、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路护路。

  鼓励公民检举揭发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十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公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涪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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