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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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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3101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代会常委会第139号

  【发布日期】2000-07-29

  【生效日期】2000-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已于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设立人提出书面申请,附送发起人签订的协议、组建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及资信证明、企业章程等文件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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