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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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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2001-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为加强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客房数超过50间(含50间)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含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和超过20层(含20层)的写字楼;

  (五)摄影棚、演播室;

  (六)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七)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已经开业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对下列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一)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

  (二)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物内的;

  (三)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

  (四)在居民住宅区内改建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新、改、扩建和内装修以及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在8月15日前仍不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六、在2001年5月1日以前虽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合格,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在建或未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8月15日前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重新申报消防审核。违者,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

  对虽申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业主或者经营者在8月15日前仍未补办有关手续或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吊销所发证照。

 八、严格落实责任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将专项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采取措施,确保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对应限期整改而拖延整改的从重处罚。

 九、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专项治理举报电话:67621962。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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