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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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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65号

  【发布日期】1995-08-25

  【生效日期】1995-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重府发〔1995〕165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将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二、对欠缴善意老保险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和纳税机关,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列支各类奖金。

 三、企业对历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应制定出具体的补缴计划,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执行。对按补缴计划已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可免收滞纳金。

 四、对无帮拖欠羊老保险费的企业,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被评为先进和晋升职务,经营者的处薪制工资不得兑现,工效挂钩年终结算不得提效益工资。

 五、各开户银行要坚持“见单付款”的结算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及时托收入帐。劳动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专项监察。

 六、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发〔1995〕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养老专项基金,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家专用,不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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