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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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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 道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3

  【发布文号】渝科办[1984]006号

  【发布日期】1984-08-17

  【生效日期】1984-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渝科办〔1984〕006号)           转发财政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委、办、局(公司),各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

  现将财政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1984〕国科办发010号文件《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的精神,按附件一的表格要求,依隶属关系,向重庆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编报或抄报“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预算表”(一式三份)。重庆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各部门报来的引进人才专项费用预算,经过审查核实后,转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度终了,应按附件二规定的表格,向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报当年“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表”(一式三份),并对其使用效果,建议要求等情况,加以详细说明,随同决算一起上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1984〕国科办发010号)

    印发《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告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财政部

                        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就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聘请国外专家(包括短期、长期和定居的)参加我国各项建设事业所需的经费,仍由聘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负责开支。属于基本建设(包括引进项目)、技术改造、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在相应的项目费用中开支。属于其他方面的引进国外人才经费,企业单位聘用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事业单位聘用的,在事业费中开支;行政单位聘用的,有外事费的在外事费中开支,无外事费的在行政费中开支。我驻外使(领)馆为引进国外人才开展工作的正常经费,在使(领)馆经费中开支。

 (二)为保证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创造必要的条件,其所需经费除在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有关费用中予以安排解决外,从一九八四年起国家财政拨出一笔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用于:

 1.重点资助费。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缺门学科和新兴科技等领域,因某种原因,其引进国外人才经费不足或全部负担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的费用。

 2.活动经费。即为开展引进国外人才工作(包括建立人才库和开展人才咨询工作)所发生的出国费、招待费;对国外民间组织的资助费;对外宣传费和我驻外使(领)馆承担引进国外人才的专项活动费。

 3.突出贡献奖励费。即对帮助我方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取得关键技术突破等的专家的奖励费用。聘用单位可向其主管部门推荐获奖对象,并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理由和奖励标准,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批。

 4.特殊性开支。即在上述1、2、3项以外的一些特殊费用。此项费用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专项审批拨付。

 (三)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所需外汇的使用原则。

 1.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所需的外汇,原则上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属于企业、基本建设部门随项目聘请的专家从贸易外汇开支;属于行政、事业部门聘请的专家从非贸易外汇开支。

 2.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批准使用的外汇(专家的工资、活动经费、奖励费和特殊性开支)从非贸易外汇中开支。

 3.受聘专家的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兑换外汇。外汇可按月兑换,也可在离华时一次兑换。

 4.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用汇,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编送年度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和决算。

 (四)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负责向财政部汇总编送年度预、决算。

  各部门、各地区应根据当年或每批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和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确需国家在引进国外人才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的(含外汇额度),按聘用单位的隶属关系,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附件一表格要求,向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报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预算。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本着区别轻重缓急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对各部门、各地区报来的引进人才专项费用预算,经过综合平衡报请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部门、各地区。

  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和开支内容,妥善安排使用。年度终了,应按附件二规定的表格,向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报当年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并对其使用效果、建议要求等情况,加以详细说明,随同决算一起上报,并抄告财政部。

 (五)各部门、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这笔专项费用,以达到用有限的资金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目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这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铺张浪费,挪做其他开支的,应立即停止拨款,抽回这笔专项费用。对用这笔专项费用为个人、小团体谋利益的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以及贪污行贿者,必须严加惩处,直至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六)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资源,智力开发建设,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重点科技项目和中心城市建设等所需引进国外人才的经费,是否给予资助或者设立地方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有关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指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研究确定。

附件一:一九八X年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预算表(略)

附件二:一九八X年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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