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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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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收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01-12

  【生效日期】199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府发〔1995〕3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由于我市中小学教育经费紧张、校舍短缺、设备简陋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市中小学杂费标准虽经调整,但收费标准仍然偏低。本着既兼顾教学最基本需要,又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的通知》(川府发〔1994〕160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中小学杂费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小学杂费标准:市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以及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的城区(以下简称城市),每生每期20元;永川市、江津市、合川市市政府所在地及各县县镇(以下简称城镇),每生每期16元;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的农村以及各市、县的农村(以下简称农村)每生每期12元;

  (二)初中(含职业初中)杂费标准:城市每生每期25元,城镇每生每期22元,农村每生每期18元;

  (三)高中(含职业高中)杂费标准:重点高中每生每期50元;城市每生每期40元,其余高中每生每期30元。

  高中学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重价费发〔1993〕1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学费。减免金额: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在5%以下,一般地区在10%以下,贫困乡(镇)在20%以下。对学生杂费、学费可减、可免,减免学生数的比例可大于减免金额的比例。

 三、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调整以后,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学生家庭不合理的经济负担,也要严禁任何单位向学校乱摊派和借学校收费名义搭车收费。

 四、有关中小学杂费和高中学费的使用范围、财务管理等,仍按过去市政府及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1995年春季起执行。

  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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