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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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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关于做好1997年防汛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44号

  【发布日期】1997-03-26

  【生效日期】1997-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防汛工作的通知

(重府发〔1997〕44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我市是一个洪涝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防汛任务十分繁重。今年是我市历史进程中极为重要的一年。直辖市的建立,给防汛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搞好防汛工作意义更加重大。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抓好《防汛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防汛条例》是组织、指挥和开展防汛工作的重要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防汛条例》,要把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渡汛措施,作为贯彻执行《防汛条例》的核心内容,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作好抗御大洪水、特大洪水的充分准备。

 二、制定防洪预案,落实渡汛措施。各级政府、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防预中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的要求,同相应防洪方案,对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抢险队伍、物资储备、拆迁转移等具体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三、开展防汛检查、消除洪害隐患。各级防汛部门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要及时开展防汛检查,认真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防洪设施、水库、塘堰、蓄水池、上下水道、交通道路、港口码头、桥涵、堡坎、危岩滑坡、危房、矿井排水、通信设备等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能整改、整治的要限期完成,不能整改、整治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渡汛。

 四、加强河道管理,确保行洪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严禁侵占洪河道,严禁在行洪河道内修建阻水碍洪建筑及设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违章乱占、乱建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清除行洪障碍,确保行洪畅通。

 五、加强防汛值班工作。各级防汛部门及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从5月1日起至9月30日,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掌握防汛动态,密切注视水、雨情变化,保持上下联系,做好洪涝灾情统计工作。主汛期各单位领导要带班,以便及时处理紧急汛情。各单位要将防汛值班人员、电话及时报市防汛指挥部。

 六、加强部门配合,搞好军民联防。水文、气象、邮电和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防汛部门的工作,积极做好水、雨情的预测预报、传递和防汛宣传工作。各区市县防汛部门要与当地驻军和人武部加强联系,通报汛清,在紧急抗洪抢险时争取部队的支援,搞好军民联防,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今年防汛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把今年的防汛工作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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