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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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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 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162号

  【发布日期】1994-08-27

  【生效日期】1994-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

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重府发〔1994〕162号1994年8月27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对黄金产品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坚决措施,严禁黄金私下交易和走私贩私活动,不得从事黄金的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热潮监督和检查,组织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在1994年10月底前坚决取缔辖区内已有的和正在筹建的自发黄金加工、交易市场。对于态度不坚决,贯彻不力,1994年11月30日以后仍有非法黄金加工、交易市场的地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区市县政府负责人责任。人民银行市分行要会同工商、分安等有关部门,在1994年11月30日前对各区、市、县黄金市场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二、黄金生产企业必须把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更不行化整为零,由个人出售,逃避纳税义务与贷款清偿责任。违者依照“条例”予以处罚,对违法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凡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市携带批量黄金,必须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航空、铁路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人民银行市分行批件查验放行,携带批量黄金饰品的、航空、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凭定点企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有关部门比照缉私罚没有关规定进行。各金饰品经营单位必须从国家定点的生产厂家进货,人民银行要对此进行监督和检查。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擅自开办的黄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予以取缔。

 四、公安、检察、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刷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案的查办,查处的黄金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对在办案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由人民银行市分行从交售的罚没黄金变价款中提取10%对其进行奖励,其余全部上交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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