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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馆建设的体育工艺指导”;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将条例中的“区、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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