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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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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庆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0]16号

  【发布日期】2000-01-19

  【生效日期】2000-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

关于建立重庆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0〕16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经委、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重庆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劳动法》,指导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形成,建立重庆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由代表政府一方的市劳动局、代表企业职工一方的市总工会、代表企业一方的市经委和市企业家协会共同开展。三方协调工作机构由9人组成,每方3人,分别由三方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首席代表,有关部门担任代表。三方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

 二、三方协调工作机构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市人大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交流调整劳动关系、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共识,商议对策,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三)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矛盾,对生产、生活秩序产生或将产生不良影响时,三方及时出面协调。

  (四)企业与职工在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态,对生产、生活秩序产生或将产生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在政府进行干预之前,三方进行协商,交流情况,统一认识,向政府提出积极性的建议。

  (五)指导各地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开展三方协调工作。进行工作检查和交流,培训工作人员,促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运作。

 三、三方协调工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

  (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

  (三)相互信任、支持、合作。

  (四)协商一致。

  (五)保守秘密。

 四、三方协调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召开2次会议,三方首席代表出席会议,必要时召开临时协调会议。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劳动局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企业家协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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