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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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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发布单位】83101

  【发布文号】第95号

  【发布日期】1998-12-26

  【生效日期】199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五号)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6日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移民迁建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贡献突出的;

  (七)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填写《重庆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的,报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重庆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重庆市荣誉市民进出本市口岸时,应当给予礼遇。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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