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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23号
【发布日期】1995-07-04
【生效日期】1995-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重府发〔1995〕123号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妥善安置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根据《重庆市征地拆适补偿安置办法》,结合各区市县经济发展的实际,现就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的类别划分:
根据各区市县经济发展现状和生活水平差异,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共划为三类:一类标准每人每月75-81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69-81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60-79元。
病残人员的安置费用计算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啬8元。
二、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的适用区域:
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适用一类标准;
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和经济比较发达的镇适用二类标准;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适用三类标准。
三、上述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经济的备案。
四、安置费用计算标准专项用于测算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费用。各类农转非人员一次性或逐月领取费用的标准,根据安置方式的不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5年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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