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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7]18号
【发布日期】1997-07-12
【生效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1997〕18号)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最低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1997―199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0元、190元、170元、150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执行每月210元标准。
(二)巴南区、渝北区、双桥区、万盛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龙宝区、天城区、五桥区执行每月190元标准。
(三)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梁平县、巫山县、开县、忠县、奉节县、云阳县、巫溪县、城口县、枳城区、李渡区、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执行每月170元标准。
(四)黔江县、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彭水县执行每月150元标准。
三、此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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