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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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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体委关于 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84号

  【发布日期】1997-06-06

  【生效日期】1997-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体委关于加强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请示的通知

(重府发〔1997〕84号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市体委《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的请示

  体育设施建设,不仅关系到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提高,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因此,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体育设施建设。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的体育场地设施得到一定发展。现全市已有各类体育场地9962个,10个区(市)县完成了国家体委、财政部、农业部要求的“两场一池一房”建设,市政府投资改造了大田湾体育场、体育馆,广阳坝训练基地设施也逐渐完善。袁家体育中心工程已经动工建设。

  由于我市人口基数大,体育场地人均占量仅为0.38平方米,低于全国人均0.65平方米的标准,三峡工程建设还将淹没8个区县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18万平方米;全市功能齐全的场馆极少,部分区县的体育馆是在原灯光球场的基础上加屋顶盖建成,设施十分简陋,另还有7个区县体委竟无一块体育场地。现有体育场地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与重庆直辖市的地位很不相称,不能举办高水平的竞赛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京、津、沪相比差距更大。为迅速改变我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落后状况,为全市改革开放和体育事业发展服务。现就加强市和各区(市)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等问题请示如下:

 一、抓好市级竞赛、训练场馆建设和维修工作,力争在2005年具备承办全国运动会比赛的硬件设施条件。建议市政府把市级体育设施建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市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近期完成市级现有体育场馆的改造、维修、完善功能,提高档次,以达到符合全运会训练和国内外单项竞赛要求;争取2-3年时间,将广阳坝训练基地建成全国综合性训练基地,适应我市竞技体育从城运战略向会运战略的转变,为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做好新的贡献;按照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要求,力争在三年内基本建成袁家岗体育中心,并将袁家岗体育中心建设工程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市基建计划盘子,争取年内动工建设中心体育场、游泳跳水馆。

 二、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在2005年前大多数区(市)县建成“两场一池一房”,达到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场馆设施要求。经济条件较好的近郊9区,应力争在“九五”期间建成“两场一池一房”,已经建成“两场一池一房”的南岸、北碚、大渡口等区要加强场馆设施的维护工作,逐步增加使用功能,以达到符合举办国内高水平竞赛要求;其余的区(市)县要加快“两场一池一房”的规划建设工作,争取“九五”期间建成一至二件体育设施;因三峡工程建设而受淹的8个区县的公共体育场地,当地政府要列入新城迁规划,落实好资金,争取与新城建设同步进行。

 三、按分级管理、分级解决公共体育场地建设资金的原则。遵照张德邻书记在市和七届六次全委(扩大)会上的讲话“加快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紧迫任务,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逐步加大投入,首先财政投入是主渠道,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加大财政投入,并随着财政的增长同步增长”的精神,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筹集袁家岗体育中心建设资金;万县市、涪陵市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本地体育中心建设资金;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当地体育场地的建设资金。

  为充分调动区(市)县对建设体育设施的积性,建议市政府及万县市、涪陵市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每年从土地留成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对完成“两场一池一房”的区(市)县,视场馆功能、规格、质量等情况一次性补助60万元。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对兴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有关规费应给予减免支持,以利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的加快建设。

 四、对现有和新建的公共体育场地,必须加强维修和依法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保证向群众开放,搞好业余训练的前提下,开发体育产业,积极创收,啬体育事业经费和积累;同时,各级政府每年应拨给一定数量的维修经费;公共体育场馆在向群众开放中,可视开放时间、开设项目和消费群体衽有偿或部分有偿服务,对老斫人、学生、残疾人要实行优惠服务,提高场地的利用率;依照《体育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保证及时归还;城市规划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后,再折除原有体育场馆设施。

  为了便于管理,有利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体育场馆作为区(市)县体育部门的事业单位,也可将区(市)县体校与场馆合并一起,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建议编制部门核定为事业编制,使体育场馆成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举办体育竞赛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基地。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乡镇、学校、驻渝部队等单位可参照以上建议,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工作,保证全民健身活动的顺利开展。

  以上建议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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