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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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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45号

  【发布日期】1997-03-27

  【生效日期】199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

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府发〔1997〕45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妥善安置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的生活,现就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重府发〔1994〕217号文规定,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退养人员,以国家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计算的每月利息按月领取保险生活补助费。国家规定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低于10%产生的利息差,由政府补助生活补助费〔补贴生活补助费=本金(10%-国家规定的五年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国家规定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高于10%(含10%)时政府不再补贴。

 二、享受政府补贴的对象,对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仍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退养人员,包括在此以后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农转非退养人员。退保不享受政府的补贴。补贴从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前项规定的政府补贴,市人民政府委托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月发放,资金来源从征地收取的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中支付,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市国土局于上年末向市财政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下年度农转非退养人员预计数。由市政府局按年度农转非退养人员预计数分季度预付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年终统一结算。

 四、征收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数收取。过去未经市政府批准已减、免、缓的,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补足。

 五、本通知只在原重庆市21个区市县适用。

 六、本通知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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