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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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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奖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3]231号

  【发布日期】1993-12-13

  【生效日期】1993-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重奖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厂长

(经理)试行办法

(重府发〔1993〕231号1993年12月13日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重庆工业经济高速高效发展,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的骨干带头全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意见,设立厂长(经理)实行年度考核,一次性重奖。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重庆地方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含股份制工业企业)。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工业企业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奖励对象:企业现任厂长(经理)。

 第四条 奖励原则:根据国家新的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参照国际惯例,从企业投入与产出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两个方面综合评价企业经济成果。注重工作实绩、突出经济效益,实行重奖,鼓励先进。

 第五条 奖励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对排位前列的企业,期厂长(经理)可以获得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重奖。

  (一)按照国家新的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综合效益指数高于全市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并进入重庆工业企业五十强的企业;

  (二)实现利税(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幅超过全市国有工业盈利企业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净增额在300万元以上;

  (三)人均创利税为全市国有工业盈利企业平均水平的2倍,同比增长20%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含考核年芳)。考核年度应上较税利总额比上年增加,当年入库率达95%以上;

  在符合同等奖励条件的情况下,为确定企业排列位次,上述四项考核指标权数分别确定为:30、25、25、20。

  以上有关经济指标的考核,以新的统计指标考核体系,并经有权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查和市财政局批复后的新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所载数字为准。

 第六条 奖励办法: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以税利净增额为依据,凡实现税利净增额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1%比例金额计发奖励金,最高获奖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待次圻企业财务决算审查后,经市财政局清理提供有关指标数据,由市政府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牵头,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联合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二)符合获奖条件的中央、省属在渝工业企业,每年四月由市政府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提出获奖企业范围建议名单,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联合会审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企业按有关奖励程序办理手续,并报上级备案。

 第八条 其他

  (一)获奖的地方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奖金由市政府支付;获奖的中居、省属在渝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奖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获市人民政府重奖的厂长(经理),企业承包奖金仍可按承包规定领取。

  (三)获奖企业其它现职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奖励由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自主决定。

  (四)获奖股份制企业总经理的奖金由公司董事会自主确定,奖金由企业支付。

  (五)区(市)县级企业或参照本办法办理,具体事宜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自定。

  (六)为落实、体现政府对有功厂长(经理)的重奖精神,凡获奖者所获奖金归个人所有和支配。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政府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1993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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