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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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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209号

  【发布日期】1995-11-23

  【生效日期】199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在我市医院

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请示的通知

(重府发〔1995〕209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大型企业厂矿:

  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你们从1995年12月1日起认真执行。

      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请示

市政府:

  近几年来我市卫生事业通过改革,搞活了医疗单位的运行机制,增强了卫生事业自我的能力。但是,在医疗卫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医疗总费用迅速增长,特别是费用的过快增长已经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我市医药总费用1992年为7.1亿元,1993年为9.1亿元,1994年为11.1亿元。1993年比1992年增长27%,1994年比1993年又增长24%,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国家预算补偿和医疗收入补偿是医院两大补偿来源,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这两大补偿来源都不完善和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由于财政困难,国家对医疗单位的投入十分有限。1994年财政对卫生部门医疗单位财政差额补贴只占人员经费(含工资、离退休人员费用、补助工资)的40.39%,其余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全部靠医院创收解决。

 二、物价上涨,医疗成本相应增加。近几年各医用卫生材料、化学试剂、水、电、煤等价格年年上涨。据调查,医院常用的消耗量大的卫生材料和低耗品,1995年与1992年比较上涨幅度在50%至150%。医务人员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津贴、公用经费开支逐年增大,使医疗成本增长较大。

 三、价格襟2机制不健全,医疗收费标准偏低。我市现行的医疗收费标准一部分是1989年制订的,一部分是1992年制订的。近年来虽然医疗成本逐年增加,但医疗收费标准却一定几年不变,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没有和到合理的补偿。1994年全主市医疗收入4.1亿元,医疗支出5.1亿元,其亏损靠医院卖药品和国家财政予以弥补。

 四、为维持医院正常运转,医院只能从药品收入和治疗检查收费中得到更多的补偿。在技术劳务收费比较低的情况下,医院靠多卖药品和设备检查来增加投入,加上制约机制不完善,从而出现了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的现象,其中追求药品的提成收入尤为突出。1994年我市医疗单位医药总费用11.1亿元,其中药品收入6.2亿元,占55%。可以看出,目前医院的收入结构是很不合理的,而不合理的结构又包含了极大的浪费,造成了卫生资源投入的不足和浪费并存的恶性循环的状况。

  为了解决上述为些问题,我们学习了上海市医药费用实行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市的情况,拟对我市医院医药费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把我市医药费用增长速度控制在与我市经济发展、财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随相适应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证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降低不合理的药品消耗,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提高医护质量,同时增设和提高技术劳务收费,合理补偿医疗劳务价值,降低药品收入在收入中的比重,减少浪费,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益。

 五、对全市医院医药费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方案如下:

  (一)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

  1.以1995年全年医院医药总收入(医院收入合计)为基数,全市1996年的医院医药费总收入控制在比1995年递增20%的水平以内。从1996年起,对各区市县卫生局,省、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部队医院,厂矿医院的总量控制递增幅度,参照上年医药总费用上涨幅度核定。

  2.在医院医药费总量控制的目标下,调整收费结构,合理用药,建立两项综合考核指标:

  (1)每门诊人次平均单价限于比上年增长20%以下,其中药品费限于比下年增长15%以下。

  (2)每床日平均单价比上年增长20%以下,其中药品费限于比下年增长15%以下。

  (3)对医药费总收入突破规定增长额度的单位,由市卫生局收缴其擅自增长部分。对不按时上缴的单位,则按其增长部分处以1至5倍的罚款。其收缴的资金和罚款,专户存领储,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二)对医院医药费总收入的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

  1.省、市级医疗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部队医院、厂矿医院报市卫生局审核。市中医局所属医院报市中医局审核,并送市卫生局备查。

  2.各区市县卫生局所属医院(含中医院)按时报区市县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备杳。

  (三)调整医疗收入结构,增设提高部分医疗劳务项目收费标准,降低CT、核磁共振、碎石机等项目收费,实行等级医院收费。

  1.增设诊疗费和护理费:门诊疗费每人次乡镇医院1元,区市县医院2元,市及市以上医院3元;住院诊疗费每每天乡镇医院2元,区市县医院3元;市及市以上医院4元;二级护理每人每天3元,三级护理每人每天1元。

  2.调整医疗收费项目,对1989年以来未调整的收费项目参照近几年医疗卫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适当上调;对1992年已调整了的医疗基础上按30%左右上调(挂号费不再调整)。

  3.核磁共振检查费下调150元,碎石机下调250元,CT平扫下调18元。

  4.按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凡医疗卫生服务的收费,要根据不同设施条件,医疗技术水平拉开档次”的精神,实行等级医院收费。

  (四)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增设的门诊、住院诊疗费中提取5%建立医学科学发展基金,集中用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以提高我市总体医疗技术水平。

  (五)按市卫生局、中医局、财政局重卫财〔1990〕124号文件要求,继续建立卫生事业发展周转金。

  (六)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兼顾公平与效益,调动全体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各医院可以从增设诊疗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不超过40%)用于发放活动工资、集体福利及医务人员劳务补贴。

  (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医护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做到辨症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八)按照病情需要,确定护理等级,执行护理质量标准。

  (九)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目的乱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照《价格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十)凡执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在渝各医疗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检查。

  我市医院医药总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是1995年卫生改革的重要举措,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物价、卫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成立专门班子,广泛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在渝各医疗单位从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1995年12月份的全市医药费总收入与1994年12月份相比,递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

      重庆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了控制我市医药费用部量,降低药品收入占医药总收入的比重,提高医疗劳务收入,避免不合理的药品收入增加,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医疗单位医药费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凡在渝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医疗单位(含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部队医院、厂矿医院)都必须认真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行医药费用总量控制,凡在我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的医药费用总额进行控制。

  (一)参照1995年医院业务收支较1994年增长的幅度和物价上涨因素,确定1996年的递增幅度。

  (二)全市以1995年全年医院医药费总收入(医院收入合计)为基数,1996年的医院医药费总收入控制在比1995年递增20%的水平以内。今后每年由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协商,合理确定其递增比例,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核定各区市县卫生局和市级医疗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部队医院、厂矿医院医药费总量控制的递增数,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各攻市县卫生局1995年较1994年递增在20%上涨幅度,其递增幅度按20%以比例核定。

  2.对各区市县卫生局1995年较1994年递增在20%以下的,其递增分别按10%、15%、20%核定。

  3.对区市县以下的医院医药费总量控制增长比例,由各区市县卫生局核定下达。

  4.市级综合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部队医院、厂矿医院1996年较1995年医药费总收入递增20%以下。

  5.市级专科医院1996年较1995年医药费总收入视医院的具体情况,幅度分别按20%、22%、24%核定。

  (三)在医药费总量控制的目标下,调整收费结构,合理用药,建立两项综合考核指标:

  1.每门诊人次平均单价限于比上年增长20%以下,其中药品费限于比上年增长15%以下(乡、镇卫生院和专科医院为17%以下)。

  2.每住院床日平均单价比上年增长20%以下,其中药品费限于比下年增长15%以下(乡、镇卫生院、专科医院为17%)。

 二、对医院医药费总收入的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部队医院、企业职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市级医疗单位于次月10日前按时报送市卫生局审核。市 中医局所属医院报中医局审核,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查。

  各区市县卫生局所属医院每月按时报区市县卫生局核定,由区市县卫生局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查。

  (二)市卫生局将按月及时对各单位医药费总收入进行对比审核,对超出递增比例指标的收入,市卫生局先按月予以收缴,年终统一结算。在核定各医疗单位医药费总收入时,应考虑因工作量(门诊人次、住院床日)的增加因素,在门诊人次平均单价和住院床日平均单价两项综合考核指标未突破定额的前提下,应允许这部分医药总费用的增加。

  (三)凡经市卫生局批准的特需医疗服务收入,不列入总量控制范围。各医疗单位对这部分收入出据医疗发票时,必须注明“不予报销”字样。

  (四)各医疗单位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等,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批收费标准,其医疗服务收入,不列入当年总量控制范围。

 三、增设、提高部分医疗劳务基础上的收费标准,降低CT、核磁共振、碎石机等项目收费,实行等级医院收费。

  在医药费总量得到控制的前提下,对医疗单位的医疗收入结构进行调整,适当增设和逐步调整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的收费项目。

  (一)增设诊闻费和护理费。门诊疹闻费每人次乡镇医院1元,区市县医院2元,市及市以下医院3元;住院诊疗每人每天乡镇医院2元,区市县医院3元,市及以上医院4元;二级护理每人每天3元,三级护理每人每天1元。

  (二)对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对1992年未调整的项目的调价幅度,下调核磁共振、CT、碎石机等项目收费。

  (三)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指出:“凡医疗卫生服务的收费,要根据不同的设施条件、医疗技术水平拉开档次”,对不同等级医院的收费标准,这次调整后的标准(除诊疗费、护理费已按三级确定外)均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一甲与二乙同一标准)。对评审为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医院下调10%;对尚未进行评审的区市县级以上的医院执行此标准,其他医疗单位及区市县以下的医院下浮10%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重庆市医学科学发展基金。用于重点学科建设,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以提高重庆市总体医疗技术水平。因此决定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增设的门诊、住院诊疗费中提取5%,集中用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加速培养人才。县及县以下的医院按季度将此经费上交各区市县卫生局。市及市级以下医院(包括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部队医院、厂矿医院向地方开放部分)按季度将此项费用上交由市政府、市卫生局、市中医局、市财政局、三医大、重医大负责人组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和各区市县卫生局应分别制定管理使用此基金的具体办法,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五、各单位必须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材,兼顾公平与效益,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为此,决定从增设的门诊、住院诊疗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不超过40%)用于发放活动工资、集体福利及医务人员劳务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六、各级卫生部门、各医疗单位领导应把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作为卫生改革的重要内容来认真实施。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改革方案的精神意义和目的。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又要做到辨症施治,合理用药。不准以物代药,以各种名义给开处方和开检查单的医师个人及科室、小集体回扣。凡发现以上行为者,给医院领导、科室及个人予以重罚。

 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护质量。各医院必须按照病情需要,确定护理等级,执行护理质量标准。

 八、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医疗收费的领导和管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不得任意降低医疗设施和房屋条件,尽可能的改善医疗设施。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

 九、为保证各医疗单位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方案,由市卫生局尽快下发我市实施医院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配套办法,各区市县各医疗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十、市和各区市卫生局、各级医疗单位,应成立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专门班子,组织力量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以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一、凡未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单位,不得执行本办法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本办法从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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