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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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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 执行北部城区项目准入原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7-22

  【生效日期】1999-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严格执行北部城区项目准入原则的通知

(1999年7月22日)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北部城区(以下简称北部城区)已经成为开发建设投资的热点,以市政基础设施为先导的开发建设热潮已经掀起。为了正确引导投资方向,按规划要求把北部城区建设成为产业结构合理、人居环境优美、交通发达、经济繁荣的现代化都市的标志性城区,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及北部城区功能定位的要求,现就严格执行北部城区项目准入原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部城区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市北部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1998年10月已正式对外发布的《重庆市北部城区项目准入目录》所阐明的项目准入原则。

 二、根据当前北部城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鼓励以下主要项目优先进入北部城区:

  (一)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环保技术等高新科技产业项目;

  (二)银行、保险、租赁以及大型商贸、服务项目;

  (三)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重点科技、文化、教育、卫生项目;

  (四)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无公害的生产项目或出口产品加工项目;

  (五)符合规划要求的重点行政办公设施项目。

 三、正确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北部城区

  (一)继续准入符合规划要求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含单位红线内的自建项目)、公共建筑和重要标志性建筑,在补偿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拆迁还建房项目。

  (二)对于娱乐性项目、高档住宅和别墅式住宅等项目按规划要求准入,并通过拍卖竞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严格控制一般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北部城区。对于一般性和非竞争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规划定点等手续。

 四、限制一般加工工业项目,禁止高能耗、高污染及国家禁止的其他项目进入北部城区。

 五、北部城区项目准入的必要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凡进入北部城区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市北部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报送项目准入申请书;

  (二)经市北部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批准同意项目准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能按规定到市、区计划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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