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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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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3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

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区范围内(包括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适用一类标准。

  市区范围外的部分地区(包括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璧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适用二类标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地区适用三类标准。

  本条关于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与额度并予以公布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开垦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耕地开垦进度分期拨付。

  耕地闲置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拨付或用作市级项目的配套资金。

  土地复垦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复垦项目拨付。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入和支出报表。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开发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自行组织开垦耕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垦的土地进行验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验收时所达到的标准返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标 │      │      │      │

│            准│  一 类  │  二 类  │  三 类  │

│名称           │      │      │      │

├─────────────┼──────┼──────┼──────┤

│    耕地开垦费    │  20-30  │  15-25  │  10-20  │

├─────────────┼──────┼──────┼──────┤

│    耕地闲置费    │  10-20  │  8-15  │  5-12  │

├─────────────┼──────┼──────┼──────┤

│    土地复垦费    │  10-15  │  8-12  │  5-10  │

└─────────────┴──────┴──────┴──────┘

说明:占用基本农田的收费标准按相应类别上浮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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