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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5〕34号
【发布日期】2005-02-07
【生效日期】2005-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渝办发〔2005〕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七日
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以崭新的市容市貌迎接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重庆召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3―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8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2004〕11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港务(集团)公司、重庆铁路分局。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效果及管理机制。
(一)管理效果
主要考核对渝府发〔2003〕88号、渝办〔2004〕11号文件和《2005年度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涉及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95分)。
(二)管理机制
主要考核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责任体系及社会监督、督查督办机制的落实情况(5分)。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对主城各区、经开区、高新区及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港务(集团)公司、重庆铁路分局的考核,由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渝办〔2004〕11号文件和《2005年度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及要求,实行分月重点检查考评和年终综合考核。
(二)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考核,由市市政委根据渝府发〔2003〕88号文件和《2005年度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及要求,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价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结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检查考核的具体标准及道路分类情况由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发。本办法由市市政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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