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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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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乘坐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令第76号

  【发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1995-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坐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

(重府令第76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及站场的清洁卫生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含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索道、客运缆车、客运电梯、轮渡等)以及利用公共交通站场的乘客和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清洁卫生。

 二、乘客以及利用公共交通站场的公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车船内外乱吐痰、乱扔废弃物;

  (二)不准在车产倾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三)不准在车船内及等候车船的厅(室)内吸烟;

  (四)不准赤膊乘坐车船;

  (五)不准携带脏、臭、腐烂物品和恐吓性动手乘坐车船;

  (六)不准在车船厢体内外及站亭等施放上擅自张贴广告、标语或乱涂乱画。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张挂乱涂写户外宣传品的通告》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元-50元的罚款。

 四、公共交通车船司乘人员和站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自身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从严处罚。

 五、本通告由重庆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车船卫生的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本通告自1995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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