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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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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府令[1999]65号

  【发布日期】1999-10-01

  【生效日期】199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1999年10月1日渝府令〔1999〕65号)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献计献策,集中群众智慧,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民、市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姓名和通信地址。

  市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第三条 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特等奖:所提建议对本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不低于50000元人民币。

  一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3000元人民币。

  鼓励奖: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1000元人民币或纪念品。

 第五条 设立人民建议奖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议征集办)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 人民建议奖每年颁发一次。

  奖励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3月,由市建议征集办商市人事局提出上年度奖励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并根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参加评审小组的单位和人员;

  (二)提请评审小组审核奖励建议名单;

  (三)奖励建议名单评审完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颁奖。提请评审的建议,须附具原始信件、有关部门对建议作出的论证结论及其它应附的材料。

  同一内容的建议,以收文时间为序,提请评审最早提出的建议人。

  同一内容、互相补充的多个建议,作为共同建议提请评审。

 第七条 人民建议奖励为专项奖,不涉及获奖者的人事、工资等其它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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