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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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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7]21号

  【发布日期】1997-08-30

  【生效日期】1997-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1997〕21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日)  我市今年的大春粮食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精神,切实做好大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确保收购不给农民打“白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今年,我市秋粮播种面各有所增加,加之气候较好,大春粮食丰收已成定局,为粮食收购入库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但是,我市的大春粮食收购工作仍然面临不少的困难:一是在粮食连续三年丰收的情况下,仓容紧张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国有粮食企业销售不畅,库存积压,亏损严重,资金回笼难度大,给大春粮食收购资金的筹措供应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新情况,高度重视收购工作,切实加强对收购工作的领导。我市今年的大春粮食收购工作及资金安排继续实行区(市)(县长负责制,坚持实行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联合共保”的办法。各区(市)县政府要与财政、银行和收购部门签订收购资金联合共保责任书,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资金筹措数额、到位时间和责任人,保证收购资金供应,不给农民打“白条”,确保大春粮食收购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各方资金筹措任务,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据测算,我市今年大春粮食收购总值(含收购费用)18.44亿元,其中定购粮(已扣除中央和市定分困区市县的贫困户的减购部分)收购总值9.88亿元,按保护价收购议购粮总值6.88亿元,收购费用1.68亿元。按照“约法三章”、“库贷挂钩”和“消化财务挂帐”的算帐方法,大春粮食收购各方应到位资金为136224万元(即到今年12月末全市粮食新增库存值),其中粮食企业应到位资金3001万元,财政应到位资金12358万元,农发行应到位资金37660万元。收购资金缺口为83205万无限 (主要是财政消化1992年以前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和粮食企业消化1992年以后新增亏损挂帐部分),由财政粮食部门向农发行申请垫付予以解决。

  市政府要求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按各自的责任,及时落实应到位资金。各级农发行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大春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对各地财政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确实不能到位的资金,可向同级农发行提出垫付资金申请,农发行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垫付贷款。垫付贷款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延期。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和资金回笼工作,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的占用资金,集中用于收购粮食。市政府强调,如果哪一方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到位,又没有及时报告并说明理由而影响收购的,要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收购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大春粮食收购必须坚持实行“库贷挂钩”管理,收购企业、财政、农发行的收购资金供应要按收购进度和库存增量同比例到位。粮食企业要加强内部资金管理,挖潜减亏,及时归还挤占挪用的资金。各级农发行要保证各方筹措的收购资金全部进入专户,专款专用,正常周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购企业的财务监督和政策性补贴支出的审查管理,促进企业扭亏增盈,进一步提高政策性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人民银行和审计、监察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对违反有关规定挤占挪用、扣留粮食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在收购期间,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做好资金协调、现金供应和短期资金头寸的调剂工作,帮助农发行解决资金调度过程中的困难,确保大春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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