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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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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98号

  【发布日期】2000-08-17

  【生效日期】2000-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城市排水和美化环境的作用,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是城市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重要市政工程设施。凡直接、间接向该设施排放雨、污水和在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

  盘溪排水工程设施,起自渝北区人和,终至嘉陵江入口处(不含五一水库和红岩水库)。

  保护区范围:盘溪雨水沟墙两侧向外各20米内。

 三、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该设施及其保护区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盘溪排水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除修建管理用房外,主要用于绿化建设。

 五、在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盗窃市政排水设施;

  (二)擅自占(跨)压、挖掘市政排水设施;

  (三)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堆物作业、摆摊设点等活动;

  (四)擅自排放污水和接(改)排水管道;

  (五)倾倒垃圾、渣土及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乱丢果皮、纸屑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七)践踏、损坏防护绿地的草地、花卉、树木和损坏、盗窃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有损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城市容貌的行为。

 六、因城市建设确需在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时,应征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施工中和建成后的建(构)筑物不得影响该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在工程完工后,恢复有关市政公共设施和绿地。

 七、凡向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接沟排放雨、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备齐有关资料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和接沟许可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接沟许可证后,方可接入、排放,并保证接沟处设施的完好。

  排入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摆摊设点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九、本通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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