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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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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7]49号

  【发布日期】1997-11-21

  【生效日期】1997-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1997)49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我市客运市场对出租汽车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促进我市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出租汽车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保证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目前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目前仍然维持原有管理体制,即市公用局管理在七区之内经营的出租汽车,市交通局管理在七区之外经营的出租汽车,市公安局管理全市出租汽车的治安工作(万县、涪陵市,黔江地区出租汽车的管理,由当地政府确定)。近郊九区的出租汽车统一区域经营管理范围后出现的交叉管理问题,仍按原有管理体制分工进行管理。

 二、重申全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包括全市5座以下的小车以及小型箱式车、近郊九区之内的中型客车),由市政府实行总量控制(万县、涪陵市,黔江地区除外)。任何区(市)县和部门不得批准发展。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发展的出租汽车,由市公用局和市交通局按市政府重府发〔1997〕27号文件精神予以纠正。

 三、近郊九区之内出租汽车(渝北区、巴南区的中车除外)的发展由市公用局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场需求提出发展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由市公用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组织公开竞标发展;九区之外出租汽车(包括渝北区、巴南区的中车,这部分车不能进入近郊七区的经营)由市交通局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场需求提出发展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由市交通局按批准的总量指标,根据各区(市)县的实行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具体投放工作由当地政府按有偿使用的原则组织实施。万县、涪陵市,黔江地区出租汽车的发展,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批准有偿投放。

 四、严格实行出租汽车的区域管理,即近效九区之外的出租汽车原则上只能在本地经营、严禁异地驻营。违者,按非法经营处罚。临时或偶尔跨区域运送旅客时,须按规定线路行驶,否则按违章经营处理。

 五、以出租汽车发展、管理上的违规行为,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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