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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160号
【发布日期】1994-08-19
【生效日期】1994-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电信局行使电信通信
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重府发〔1994〕160号1994年8月19日)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加强电信通信管理,促进电信通信事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重庆市电信局行使本市电信通信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全市电信通信工作,组织实施《重庆市电信通信管理规定》。
重庆市电信局应当根据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组建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既要加强全市电信通信行政管理,又要促进我市电信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通信保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市电信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动配合其组织实施《重庆市电信通信管理规定》。所有经营、使用电信通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重庆市电信通信管理规定》,服从电信通信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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